劳动法天下:专业劳动法服务网站劳动合同法劳动法辞职设计劳动争议劳动仲裁诉讼代理劳动法法律顾问劳动合同设计裁员设计
 
·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收藏本站 · 设为主页
English   日本语
培训中心 | 定制合同仲裁诉讼顾问服务 |员工手册企业裁员辞职设计辞退补偿新法专题 |工会专题 | 文件范本 | 北京专区
您现在的位置: 劳动法天下 > 企业园地 > 劳动合同 > 文章正文
 
浅析劳动争议案件的特点、形成原因及对策

         作者:刘青 季青松   来源:江南时报   2008-3-20 12:39:49  【字体:


  2008年1月1日实施的《劳动合同法》是自《劳动法》颁布实施以来,我国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制建设中的又一个里程碑。劳动争议案件数也随之呈现井喷现象,加大对劳动争议案件的审理力度,加快审理步伐,突出对劳动争议案件的特点研究,更好地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对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 劳动争议案件的特点


    一是案件数急剧增加。以淮安市清河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审理的劳动争议案件为例,2005年度、2006年度、2007年度,劳动争议案件数逐年增多,2008年1月份,受理劳动争议案件大幅增长。呈现出大跨度、井喷式的发展。


    二是劳动争议案件审理难。突出表现在一方面案件类型多,存在劳动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劳动纪律等争议,另一方面涉及劳动关系的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多,法律体系不完善,政出多门,相互冲突。


    三是劳动争议案件调解难。案件大多数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发生的争议,矛盾尖锐,劳动者的愿望与用人单位的允诺相差甚远,对法律的理解双方也存在差距。


    二、形成的原因


    一是劳动者的法制意识增强。1995年1月1日起《劳动法》实行以来,随着《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宣传,劳动者的维权意识逐步增强,由向用人单位私自讨要说法,转变为拿起法律的武器,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是劳动用工还很不规范。用人单位不签劳动合同、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的现象十分普遍,随着改革的发展,新的用工制度的出现,以劳务派遣方式使用劳动者,以及临时工现象,工资形式的多样性等等。用工不规范必然导致劳动争议案件的增多。


    三是诉讼成本降低。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自2007年4月1日起,劳动争议案件实行按件收费,每件10元。调解结案或按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减半收费,每件5元。不予受理、驳回起诉、驳回上诉的案件不收费。


    三、对策


    一是加大对《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宣传力度。特别是要加大对用人单位劳动法律法规的宣传,要从用人单位学法是为了规避法律的怪圈中走出来,切实从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增加劳动者的就业稳定感和对企业的归属感,提高职工为企业长期服务的工作热情,实现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赢的角度,提高贯彻《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自觉性。


    二是加大诉调对接,充分发挥工会、人民调解组织的作用。建立起职工、工会、用人单位、政府部门处理劳动关系的机制,促使案件在依法的前提下,尽可能以调解的方式解决,从而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和安定。


    三是注重贯彻平等保护的原则。劳动立法是倾斜立法,劳动司法体现了平等保护的原则。既要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又要保护企业的发展和稳定。


 

点击数:    文章录入:admin    责任编辑:admin 
  • 上一篇文章:

  • 下一篇文章:
  •   网友评论:(只显示最新10条。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
    【发表评论】(网友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
     姓 名:
     评 分: 1分 2分 3分 4分 5分
     评论内容:
  • 请遵守《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其他各项有关法律法规。
  • 严禁发表危害国家安全、损害国家利益、破坏民族团结、破坏国家宗教政策、破坏社会稳定、侮辱、诽谤、教唆、淫秽等内容的评论 。
  • 用户需对自己在使用本站服务过程中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直接或间接导致的)。
  • 本站管理员有权保留或删除评论内容。
  • 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
  •    劳动法律师咨询
    劳动法代理咨询热线
    13911572238
    13901050259
       律师团队
    推荐服务
    劳动法专项法律顾问
    相 关 文 章
    每天六小时工作制可行吗
    劳动合同法表明:外资滥用
    网上曝光商业秘密 离职
    跳槽疏忽一夜成“黑户”
    天津市发布新劳动合同文
    2008年前“老合同”继续
    劳动合同法:单位不能以
    站内文章搜索 高级搜索
    |
    程久余律师 手机:13911572238  办公电话:010-82609961/62/63转296
    传真:010- 82659522  Email: ahc@vip.163.com 
    办公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苏州街18号院4号楼长远天地大厦A2座12A07世纪律师事务所 邮编:100080  点击查看详细地图
    版权所有——劳动法天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