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天下:专业劳动法服务网站劳动合同法劳动法辞职设计劳动争议劳动仲裁诉讼代理劳动法法律顾问劳动合同设计裁员设计
 
·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收藏本站 · 设为主页
English   日本语
培训中心 | 定制合同仲裁诉讼顾问服务 |员工手册企业裁员辞职设计辞退补偿新法专题 |工会专题 | 文件范本 | 北京专区
您现在的位置: 劳动法天下 > 培训中心 > 劳动合同法专题 > 文章正文
 
《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仍很有“话语权”

         作者:李克诚   来源:东方早报   2008-4-21 10:24:48  【字体:

 
  “华为辞工事件创造了一个企业和国家双输的案例”、“无固定期限合同并不意味着重塑‘铁饭碗’、工作‘终身制’”……19日,《劳动合同法》起草小组成员、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行政法室副主任张世诚受邀在南京市律协主办的“济民法律讲堂”上,对部分人士对新实施的《劳动合同法》常见的“误读”进行了“纠正”,并对当前“飞行员集体跳槽”等社会热点事件进行了点评。

    “新劳动法”:误读引发“疑惑”


    今年年初,有“新劳动法”之称的《劳动合同法》正式实施。与此前诸多法律相比,这部关系到“劳资双方重大利益”的法律从法律草案征求意见到公布实施,均引发了各界人士的极大关注,甚至还引发了诸多“误读”:去年年底,新法实施前夕,华为等公司接连出现了“大规模辞工”事件;今年3月全国“两会”上,女富豪、全国政协委员张茵又发表了“无固定期限合同使计划经济时代的‘铁饭碗’重登历史舞台”等言论,并建议修改法律,取消无固定期限合同。


    “这些事件均说明,当前还是有不少人对《劳动合同法》存在着不同程度的‘误读’。”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官员张世诚表示,甚至连一些国内知名的经济学家也加入到“声讨《劳动合同法》”的队伍中,有人甚至声称这部法律将是“压死中国制造业的最后一根稻草”。


    无固定期限:有利于劳动关系稳定


    据了解,社会公众对《劳动合同法》的“误解”主要集中在该部法律新增设了“无固定期限合同”,并规定了在三种情形下,只要劳动者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用人单位就应答应——在许多企业界人士的眼中,该条款阻碍了企业“自主用工权”。一些自由派经济学家也质疑,法律不应过多介入到企业内部事务中。


    张世诚说,实际上,“无固定期限合同并不意味着重塑‘铁饭碗’、工作‘终身制’,而是指劳动关系应该稳定化、长期化”,这会更有利于劳动关系的稳定,进而促进企业和整个社会的稳定。


    张世诚表示,事实上,《劳动合同法》也同样保障了企业的“用工自由”,其中也规定了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多种情形。譬如,一旦出现职员严重违反企业规章制度、或企业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甚至企业出现重大技术革新时,均可以辞退员工甚至大规模地经济性裁员。


    点评热点话题:用工自主权应受保护


    目前,“飞行员集体跳槽”事件成为社会公众关注的热点话题。张世诚也以此为例表示,法律不会绝对地保护一群体的利益而忽视另一个群体,“用人单位的用工自主权,与劳动者流动的自由,同样应受到保护”。


    他还以“华为辞工”事件为例称,“误读”法律的后果是:不仅使企业作出错误的决策,而且也会使法律的权威遭到挑战。张世诚说,用人单位试图通过“支付高额的赔偿买断工龄”的做法是行不通的,也不受法律保护。


    张世诚表示,自己不赞同该法律“侵害用工单位利益”的说法。在他看来,“用人单位的话语权还是很大的,其意见渠道也十分畅通”。


 

点击数:    文章录入:admin    责任编辑:admin 
  • 上一篇文章:

  • 下一篇文章:
  •   网友评论:(只显示最新10条。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
    【发表评论】(网友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
     姓 名:
     评 分: 1分 2分 3分 4分 5分
     评论内容:
  • 请遵守《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其他各项有关法律法规。
  • 严禁发表危害国家安全、损害国家利益、破坏民族团结、破坏国家宗教政策、破坏社会稳定、侮辱、诽谤、教唆、淫秽等内容的评论 。
  • 用户需对自己在使用本站服务过程中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直接或间接导致的)。
  • 本站管理员有权保留或删除评论内容。
  • 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
  •    劳动法律师咨询
    劳动法代理咨询热线
    13911572238
    13901050259
       律师团队
    推荐服务
    劳动法专项法律顾问
    相 关 文 章
    律师助理——张砚坤
    劳动争议案件外包
    劳动争议案件外包
    劳动合同法冲击波
    无固定期限合同不会导致
    民意关切劳动合同法实施
    新劳动合同法有关竞业限
    劳动合同法再引辩论:各
    新劳动合同法第四条又成
    员工:劳动合同法条例某
    站内文章搜索 高级搜索
    |
    程久余律师 手机:13911572238  办公电话:010-82609961/62/63转296
    传真:010- 82659522  Email: ahc@vip.163.com 
    办公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苏州街18号院4号楼长远天地大厦A2座12A07世纪律师事务所 邮编:100080  点击查看详细地图
    版权所有——劳动法天下